慈善信托即将迎来重大利好。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慈善法修改的决定,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多处提及慈善信托,这将对慈善信托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慈善法》解决了业内最为关心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比如,新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款。此外,《慈善法》还从受益人、信息统计、支出和管理费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规范和约束。

  《慈善法》相关修订内容将给慈善信托业务带来哪些深远影响,《中国经营报》记者特别邀请了厦门信托总经理助理何金、北方信托创新发展部总经理王栋琳、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祥三位业内专家进行解读。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落实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慈善法》相关修订内容对慈善信托的影响有哪些方面?

  何金:修改《慈善法》是对慈善事业在实践开展中的进一步优化。此次的修订一是为新时代通过慈善信托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二是通过对慈善信托各方参与人做出约束,进一步用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在慈善信托发展的初期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三是通过增加税收优惠条款,建立了扶持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制度措施,进一步激发蕴藏在社会中的慈善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吸引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参与慈善事业。

  王栋琳:此次修订的一大利好是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原则和方向,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对于慈善信托发展将产生历史性影响。这是一大进步,但距离落地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其他修订从受益人、信息统计、支出和管理费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规范和约束。总的来说,未来慈善信托法治化的方向应是充分发挥慈善信托区别于慈善组织的特殊优势,在独立性、灵活性、精准化、专业化方向上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助力。

  杨祥:本次修订有利于慈善信托更加规范化发展。一是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顶层法律规范,有望解决这一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二是将慈善信托受托人明确纳入违法处置的范畴;三是将慈善信托受托人纳入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四是明确要求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有助于防范个别捐赠人(委托人)企图通过慈善信托代持资产、规避税负、恶意逃债等不法诉求。

  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合作步入正轨

  《中国经营报》:按照新修改的《慈善法》,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将迎刃而解,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标准也将明确。未来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方面的合作基础是否将弱化,并加剧双方之间的竞争?

  何金:本次《慈善法》的修订,解决了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同时明确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拉平了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在慈善事务中的标准。此种背景下将更有利于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建立在解决税收优惠问题或平滑收入支出以满足监管要求的合作,转而发展成建立在彼此专业能力之上的合作;从为解决问题而去做,变为更加实实在在的合作,进一步提升慈善事业的运作效率。

  王栋琳:以税收优惠、平滑支出为目的的合作,并不能带来全社会公益慈善的增量,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从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的角度进行合作。未来双方虽然仍存在业务交叉的领域,但基于各自在资产管理和项目执行上的优势,合作共赢才是主基调。在中国社会财富积累和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下,双方合作的基础只会越来越坚实。

  杨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双方的合作基础确实会弱化,但慈善事业在国内的发展仍是起步阶段,慈善规模远未达饱和状态,未来双方更有可能进一步合作。

  慈善信托年度支出标准的明确,对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来说是必要的规制。慈善支出既是实现慈善信托目的的体现,又是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核心。但目前的不明确(即没有硬性的支出金额或比例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慈善信托灵活性的优势,不排除个别客户据此通过慈善信托来代持财产,而不是用于慈善事业。

  实际上,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障碍,除了税收问题外,还有其募捐资质问题。慈善信托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只能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定向推介慈善信托,这样的推动方式显然是低效而缓慢的。信托公司仍有与基金会特别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合作的需求。

  另外,对于基金会来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由此可见花钱压力仍然是存在的,因此也有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可能。此外,由于慈善信托与基金会之间在许多方面各有优势,形成互补关系,比如慈善信托的决策机制更加灵活,可以满足高净值客户希望家族对慈善活动的决策参与更深这样的诉求(基金会对家族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家族成员担任理事的人数有严格要求等),在实践中,有些客户在向基金会捐赠时,会提出让信托公司参与进来的诉求。

  中国的慈善规模还不大,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远。而且,与巨量的私人财富相比,我国的慈善规模仍然过低。在共同富裕背景下,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将发挥各自的优势,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未来慈善规模的快速增长。《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1085.3亿元。全国备案慈善信托948单,慈善信托合同规模 44亿元。而我国的私人财富体量,根据《2022胡润财富报告》数据,中国财富家庭(拥有600万元资产以上家庭)拥有的财富总量达164万亿元。

  建立合理收费标准

  《中国经营报》:新修改的《慈善法》还提出要制定慈善信托管理费用标准,这是否有望化解慈善信托受托人面临的盈利痛点?

  何金:此次修订可建立一个合理收费的标准,但目前慈善信托的整体规模仍然有限,并且受托人从事慈善信托的受托工作,其职责越来越复杂,期间越来越长,内容越来越专业化,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通过慈善信托进行盈利是很难的。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是制度优化的进步,意味着未来会有更多可推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配套制度。

  王栋琳:制定管理费用标准的作用是限制不当收入,以及避免偏离公益慈善,尚不能解决信托盈利问题。未来慈善信托仍然要从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和灵活优势、增厚受托人价值、开拓新客群、积累项目专业经验等方向去探索盈利模式。

  杨祥:管理费用标准与慈善信托的盈利问题没有关系。总的来说,制定管理费用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支持慈善信托发展。

  “慈善”的本质决定了慈善信托的收费不可能过高,其标准以覆盖信托公司的运营成本为宜。如果信托公司通过担任慈善信托能够实现盈利,从某种程度上也具有道德上的不合宜。

  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业务中主要提供的是服务,这类服务的收费普遍很低,只有当规模足够大,才能大幅降低运营维护成本。当前,每年全行业设立的慈善信托才几十单,任何一家信托公司做的慈善信托都还停留在几单、十几单的状态,却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聘请专人来维护,并且需要运营支持,很显然难以盈利。